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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79號 債 權 人 謝廖莉華 債 權 人 謝緒康(原名:謝一榮) 債 權 人 謝一全 債 權 人 謝家榆 債 務 人 漢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勤 債 務 人 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廖莉華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佰萬 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緒康(原名:謝一榮)、謝一全、謝家   榆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叁佰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 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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