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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源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請求之金額、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   約定,則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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