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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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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3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債 權 人 鎮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人 債 務 人 群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甄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元  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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