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豊彥
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
債 務 人 簾美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簡國報
人
債 務 人 詹莉溱(原名:詹麗霞)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肆拾貳萬貳
仟壹佰壹拾壹元,
暨如
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
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
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