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
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煌榮
法定代理人 鍾佳靜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國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
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查債務人國鼎開發
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
號1 樓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
非屬本院轄區,依
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
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