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、廖晏玟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,抑或英利達工程有限公
司及廖晏玟。
二、表明債務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