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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、廖晏玟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務人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,抑或英利達工程有限公   司及廖晏玟。 二、表明債務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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