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債 務 人 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廖晏玟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
壹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本件經核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,債務
人廖晏玟
非契約書之立約人,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廖晏玟清
償
上開保全服務費及裝置保全系統費用,
自屬無據,該部分
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