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
債 權 人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義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
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
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,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