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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文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本金45,000元,是否有誤?如是,請具   狀更正。 二、更正利息起算日(利息應自本票期日後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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