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
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佳慧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吳文隆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本金45,000元,是否有誤?如是,請具
狀更正。
二、更正利息起算日(利息應自
本票到
期日後起算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