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寶生
非訟代理人 楊曉芬
債 務 人 侑勇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趙麗美
人
債 務 人 呂學枝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陸拾叁萬叁
仟捌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