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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非訟代理人 楊曉芬 債 務 人 侑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麗美 人 債 務 人 呂學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陸拾叁萬叁   仟捌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   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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