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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 債 權 人 逸豐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訟代理人 彭如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NASWATI BT KARDAH BN LAMYAH 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04 年11月10日行方不明,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首揭法條規定,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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