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
債 權 人 逸豐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榮
非訟代理人 彭如萍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NASWATI BT KARDAH BN LAMYAH 間
聲請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
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3 條第1 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
104 年11月10日行方不明,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結果附卷
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
首揭法條規定,
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