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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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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灣塔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晶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蔡晶晶,請表明聲請人現任    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,聲請人並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    大小章。  二、又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,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    人或受款人,故請表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原    因事實,並提出證明文件(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    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,並已依法將系爭支    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,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    明)。  三、另請表明是否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嗣後始遺失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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