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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
聲 請
人 花劇服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邱雅淳 上列
聲請人
聲請
公示催告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㈠
經查
聲請人登記之
法定代理人
為何玉鳳,請補正經合法代 理人代理後所簽章之
聲請狀
。 ㈡請補正經合法代理人代理後向付款人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書 。 貳、
本件
不得
異議
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