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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花劇服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㈠經查聲請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玉鳳,請補正經合法代    理人代理後所簽章之聲請狀。   ㈡請補正經合法代理人代理後向付款人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書    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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