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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銘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因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發票人帛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  理人為白莉「苓」並非白莉「芩」,故請表名該發票人公司   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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