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銘晉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祖因
一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發票人帛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
理人為白莉「苓」並
非白莉「芩」,故請表名該發票人公司
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
書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