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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「邱惠琴」,   故請表明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,聲請人並應於   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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