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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興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平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嗣後始遺失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   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三、表明發票人正確之名稱,如有誤繕,請更正之,並提出更正   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   料,僅有錸「成」廣告有限公司,並無錸「城」廣告有限公   司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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