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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,請提出其為系   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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