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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玲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?是否由聲請人取得票據後始遺   失?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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