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
聲 請 人 新欣機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興吉
壹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應於
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
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(副本)並未記載
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,故請提出記載票據號碼之掛失止付通
知書。
三、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
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