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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守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村 壹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副本)可知,聲請   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   利人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   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(民事訴   訟法第55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   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  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 二、請確認票號AD0000000 號支票之受款人是否為「龍酆」,抑   或「龍酆商店」。如有誤繕,請更正之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  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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