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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副本)可知,聲    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發票人並當然為系爭支票    之權利人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    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    (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    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    之證券,得由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  二、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UI0000000 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    通知書(副本),關於發票人戶名負責人姓名欄部分,    未填載發票人負責人之姓名。故請提出記載該支票發票人    負責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副本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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