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
聲 請 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漢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(副本)可知,聲
請人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
惟發票人並
非當然為系爭支票
之權利人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
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
(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
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
之證券,得由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
二、
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號UI0000000 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
通知書(副本),關於發票人戶名
暨負責人姓名欄部分,
未填載發票人負責人之姓名。故請提出記載該支票發票人
負責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副本)。
貳、
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