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6號
聲 請 人 永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為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是否係於收受
並
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,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31
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
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