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6號
聲 請 人 辰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賽花
訴訟代理人 張秀惠
壹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並無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
所載「名昇海
產有限公司」,僅查有「名昇海產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二、故請表明受款人公司正確之名稱。如有誤繕,並請提出記載
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(此為第二次命補
正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