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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辰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賽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 年10 月14日及105 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表明受款人公司正確之名稱(全名)。如有誤繕,並請提出 記載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該裁定已分別 於105 年10月20日及105 年11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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