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0號
聲 請 人 秉全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士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
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。
二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,故請聲請
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
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貳、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