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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秉全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始遺失。 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,故請聲請    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    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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