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田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   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   票之權利人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   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