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7號
聲 請 人 林肇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聲請人僅為受款人「奇富興業有限公司」之法定
代理
人,並
非受款人本人。
二、故請表明
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,並表明是否係由受款人奇
富興業有限公司於收受並
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。
三、承二,如是,請改以「奇富興業有限公司」為
本件聲請人
,並提出以該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,且該
公司應於本件
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該公
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貳、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