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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林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經查聲請人僅為受款人「奇富興業有限公司」之法定代理    人,並非受款人本人。  二、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,並表明是否係由受款人奇    富興業有限公司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嗣後始遺失。  三、承二,如是,請改以「奇富興業有限公司」為本件聲請人    ,並提出以該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且該    公司應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該公    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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