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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昊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華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   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發票人並當然為系爭支   票之權利人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   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   (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   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   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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