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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海通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楠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   始遺失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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