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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張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森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綠森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   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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