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長瑞
非訟代理人 張美慧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綠森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綠森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最
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