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
聲 請 人 中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治玉
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張秀政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不動產附表。
二、
抵押權設定、及變更契約書。
三、
系爭不動產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。
四、陳明
本件請求之
債權金額。
五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四千元。
六、陳明
債務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並提
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、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七、本件
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。
八、依
民法第297 條規定
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及
債務人之證明文件(需該通知合法到達債務人之法定代
理人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