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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中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秀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不動產附表。   二、抵押權設定、及變更契約書。   三、系爭不動產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。   四、陳明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。   五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四千元。   六、陳明債務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提     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、最新戶籍謄本。   七、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。   八、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及    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(需該通知合法到達債務人之法定代     理人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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