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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順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,000元。 二、表明提示日(記載到期日之本票,應於到期日當日或之後提   示)及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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