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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4983號 聲 請 人 永安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河 聲 請 人 際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水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票據法規定,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以提示          日為到期日。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          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?如是,請表明「提          示日」,並更正以「提示日」為利息起算日       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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