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619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、尤淑裡、洪志浩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本票原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