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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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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6886號 聲 請 人 中天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雄圖 相 對 人 曹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5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,50 0,000 元,到期日105 年9 月1 日,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;為此,提出本票一份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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