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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7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7144號 聲 請 人 富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均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騏 相 對 人 鄧偉鴻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松山區, 依票據法第123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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