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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8431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泰汽車有限公司、潘儀和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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