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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文、陳芊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,及本票提示日。   二、提出約定利息之依據,若無法提出,請更正利率為年息     百分之六(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,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     算利息,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「到期日     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   三、明確表明各該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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