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
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尹衍棟
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吳德文、陳芊蓉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
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,及本票提示日。
二、提出約定利息之依據,若無法提出,請更正利率為年息
百分之六(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,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利息,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
系爭本票
所載「到
期日
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
三、明確表明各該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