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德文、陳芊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,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 7 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經查,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(民國103 年9 月25日) 均尚未屆到期日,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,則聲請人期前提示 ,自不生提示之效力,而無從行使追索權,其逕為強制執行 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