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
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尹衍棟
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對
相對人吳德文、陳芊蓉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
爰提出本票
7 件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經查,
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(民國103 年9 月25日)
均尚未屆到
期日,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,則聲請人期前提示
,自不生提示之效力,而無從行使追索權,其逕為強制執行
之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