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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9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9920號 聲 請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廖正仁、呂英彰、黃致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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