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 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為同法第 93條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: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業經本院99年度建 字第3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133 號、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建上更 ㈠字第19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確定在 案。就訴訟費用部分,第一審判決諭知由被告(即相對人) 負擔百分之99,餘由原告(即聲請人)負擔;反訴訴訟費用 由反訴原告(即相對人)負擔。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關於 命上訴人(即相對人)負擔本訴訴訟費用部分由被上訴人( 即聲請人)負擔百分之1 ,餘由上訴人負擔;第二審及發回 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千分之1 ,餘由上訴人負 擔。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(即相對人) 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4,758元、第三審律師酬金5 萬元( 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98 號裁定核定在案)。 ㈡聲請人起訴後於第一審程序中減縮訴之聲明,該減縮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,685,392 元(計算式:0000000 -000000 0 =0000000 ),而原告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,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,故上述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 17,095元(計算式:0000000/0000000 ×44758 =17095 , 元以下四捨五入,以下均同),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 前段規定,自應由聲請人負擔。 ㈢是依判決意旨,就本訴其餘未撤回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7 ,663元(計算式:00000 -00000 =27663 ),應由相對人 負擔百分之98即27,110元(計算式:27663 ×98% =27110 ),次就發回前第三審律師酬金25,000元,相對人應負擔千 分之999 即24,975元(計算式:25000 ×99.9% =24975 ) ,又最終第三審律師酬金25,000元亦應併由相對人負擔(聲 請人經核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5 萬元係包含發回前第三審及 最終第三審部分,故就各該部分酬金數額爰各以2 分之1 即 25,000元列計)。據此,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合計為77,085 元(計算式:27110 +24975 +25000 =77085 )。 ㈣另相對人亦有支出訴訟費用,其金額為445,464 元(含第二 審裁判費222,732 元、第三審裁判費222,732 元),則聲請 人自須按千分之1 比例分擔該費用,即應負擔445 元(計算 式:445464×0.1%=445 )。從而,揆諸首揭規定,關於上 開兩造各應負擔之費用,視為已就相等數額部分抵銷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 ,640元(計算式:00000 -000 =76640 ),並應加計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