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元瑞
相 對 人 中藍連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 強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供
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
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,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,
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
可資參照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
司裁全字第169 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2,205,000 元
擔
保金,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2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
因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物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
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既係依
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供擔保
為假扣押,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,自應向命供擔
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