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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相 對 人 中藍連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,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,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 司裁全字第169 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2,205,000 元擔 保金,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2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 因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物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 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供擔保 為假扣押,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,自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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