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傳義
上列
聲請人即
債務人與
相對人即
債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(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間
假扣押事件,聲
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
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,限期命
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如本案已繫屬於法
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(包括已取得其他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效
力之
執行名義之情形)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
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(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
定
參照)。又債務人對於
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
異
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國104 年7 月
1 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
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(業因法人合併、分割而變更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)聲請本院以91年度全字第30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
後,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91年
度促字第96691 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,則相對人既已於假
扣押後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,
揆諸首揭規
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,不應准許。
爰依法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