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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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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(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間假扣押事件,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,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(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)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(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 定參照)。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國104 年7 月 1 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業因法人合併、分割而變更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)聲請本院以91年度全字第30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後,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91年 度促字第96691 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,則相對人既已於假 扣押後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,揆諸首揭規 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,不應准許。爰依法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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