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李宗冀
相 對 人 蔓輿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傅凱鍵
人
相 對 人 林俐吟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四五四○號提存事件,
聲
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物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
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
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
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611 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面額新臺幣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
年度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為擔保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
年度存字第45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
聲請人取回
上開提存物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
。
三、
本件聲請,
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影本及同意
書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、印鑑證明
正本為證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