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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黎秀蘭即AH SIEW L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聲請返還提 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 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, 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 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 分之執行,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 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未確定,自難強令其行使 權利,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,始得謂為 訴訟終結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、91年度台抗字 第490 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1 81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120 萬元擔保金,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,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 全字第23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、楊秀 連財產。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, 且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聲字第140 號定期通知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其未行使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三、關於聲請人上開主張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,可 知聲請人雖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惟尚有執行標的即相 對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未經執行法院撤銷扣押,是執行 法院迄今未就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全部予以撤銷終結,則相對 人所受損害額無從確定,揆諸首揭說明,與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「訴訟終結」之要件即有不符。從而 ,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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