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星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芳 相 對 人 黃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 佰肆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,業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 重上字第86號及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判決確定 ,並命第一至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 核,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255,848 元,至聲請人於費用計算書內固列舉土地增值稅 1,541,251 元,惟該稅款非因進行本件訴訟所支付之必要費 用,自不應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計算,應予剔除。準此,本 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5,848 元,並 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