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樊至侃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
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20萬元
擔保金,以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1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
。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執行,且已定20日以
上
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
使權利而
迄未行使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
擔保金等語。
二、
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,其
本
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,或其請求取得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
無庸法院
裁定,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
條規定自明。
經查,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
上開
提存,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 號
審理並成立和解在案,有提存書影本及
裁判書(假扣押裁定
、和解筆錄)查詢資料在卷
可稽,並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相
關卷宗核閱
無訛;而就聲請人之民事假扣押
聲請狀(見本院
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卷)及該本案訴訟資料內容互核以
觀,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取得與勝訴確
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
執行名義,是依
前揭規定,聲請人毋待
法院裁定,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故其所為
本件聲請,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