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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 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20萬元擔保金,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1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 。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執行,且已定20日以 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二、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,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,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庸法院 裁定,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自明。經查,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 提存,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 號 審理並成立和解在案,有提存書影本及裁判書(假扣押裁定 、和解筆錄)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 關卷宗核閱無訛;而就聲請人之民事假扣押聲請狀(見本院 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卷)及該本案訴訟資料內容互核以 觀,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取得與勝訴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,是依前揭規定,聲請人毋待 法院裁定,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故其所為 本件聲請,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,應予駁回。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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