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郭芳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:芫吉電氣工
程有限公司)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
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
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
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
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
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
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在因
假扣押或
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,
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
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
分之執行,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
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未確定,自難強令其行使
權利,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,始得謂為
訴訟終結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、91年度台抗字
第490 號裁定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97
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500 萬元
擔保金,以本院99年度
存字第119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
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(原
名: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)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,為此聲
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
上開提存後,聲請本
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610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,有假
扣押裁定、提存書影本在卷
可稽,並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相
關卷宗核閱
無訛。而
觀諸前述假扣押執行卷內資料,可知執
行法院已依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扣押,且該假扣押執行程
序
迄今尚未經執行法院撤銷終結,則相對人所受損害額無從
確定,
揆諸首揭說明,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
所定「訴訟終結」之要件即有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
於法尚
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