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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久麟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 ,經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291 號裁定准許在案,相對 人尚未就其假扣押債權提起訴訟,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,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後,相對人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件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函文在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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