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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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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徐安妮 相 對 人 慷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 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 事件,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4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74號判決確定,並命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核,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7,335元,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,335元,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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